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及管理细则
(2003 年 5 月修订)
一、总 则
1.兰州大学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凡从事有机化学研究和与有机化学相关研究,其研究课题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者,均可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2.基金实行年度制(包括申请期限 1 年以上者):每年 7 月 1 日起拨款,来年 6 月 30 日止。
3.开放课题基金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有效。
4.获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课题,要求在本实验室完成。凡接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本实验室工作。本实验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和各种工作条件,本实验室、兰州大学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平台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兰州大学网络中心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
5.研究成果主要以学术论文的形式提交。
6.取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支持的科研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学术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必须署本实验室名,不得以在脚注或致谢的方式出现。
本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
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兰州 730000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pplied Organic Chemistry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7.下列人员有资格向本实验室申请开放课题基金: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 60 岁。
二、开放课题基金申请程序
8.申请者可以从本实验室的网页:www.sklaoc.lzu.edu.cn 下载 “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依要求认真填写,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 E-mail 和邮寄(一式一份)两种方式提交实验室。
9.在每年度的学术委员会上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确定资助项和金额。
10.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从接到实验室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11.对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课题的要求:
(1)符合“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
(2)具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和重大的应用前景;
(3)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和足够的研究实力。
三、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11.开放课题基金申请者须向实验室提交:
年度进展报告
结题报告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抽印本,省级成果鉴定材料,10 万元以上技术转让,专利批准书或专利申请受理书,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12.基金开支范围:
(1)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的 80% 用于在本实验室及兰州大学各类仪器设备上从事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如测试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用于消耗性材料(如化学试剂等)的费用不超过总金额的 15%;
(3)5% 用于资料费,包括与开放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所需的费用;
(4)外埠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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